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在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投标或竞标总金额的80%以上(含);或者工程建设使用广西工业产品占工程建设所需产品总金额的80%以上(含)。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货物服务招标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的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的非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时,货物服务招标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的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
第六条 投标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本细则规定的《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详见附件),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投标人的相应内容。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采购单位履约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文件《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中使用广西工业产品或者使用广西工业产品未达80%以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如无本细则所指的政策功能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投标/竞标中或者工程项目中提供的下述产品为广西工业产品,详情如下: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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