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8 09:4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文 件
桂水基〔2013〕44号
水 利 厅 文 件
桂水基〔2013〕44号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3年9月24日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在我区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水利厅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机构,按我区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规定,负责相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在我区从事水利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必须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简历、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建立信用档案后才可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从事广西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对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推荐项目法人优先选用;对存在信用缺失、能力不足、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或暂停其在广西水利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清理出广西水利建设市场。
第六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承担广西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执行,但大型水利工程必须由具有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承担。
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必须按要求填写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资料,各等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甲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水利造价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少于3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工程建设管理经历3年以上的不少于5人。
乙级(或暂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水利造价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少于2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工程管理经历3年以上的不少于3人。
第九条 从事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广西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将纳入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考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职称。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如技术职称证书不填写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购买有社保、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已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
代理机构的人员变换或调出,应当在发生变动后及时持人员变动有关手续到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活动,确保代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理的专职人员与代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在招标项目备案时报招标站备案。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且应至少包括1名注册在本单位的水利造价工程师。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环节都必须由项目组人员办理,备案资料须经项目组人员本人签名,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一律不予办理备案有关事项。
招标文件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项目负责人编写,经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定,招标文件须由项目负责人送交备案。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水利造价人员,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文件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发。
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招标公告的编写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除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盖招标人法人章外,还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单位法人章后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收取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1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并符合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承诺和合同给定的有关要求。
代理机构未能全部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费用,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部分履行合同的,应减收招标代理费,但因招标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工作完成,送中标候选人公示材料审查时应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材料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中标通知发放手续时,应整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移交给招标人,并按有关程序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按要求移交资料,监督部门应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
第十六条 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应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新申请建立信用档案的代理机构及人员,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建立信用档案的申请。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十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五)与招标人串通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十六)违规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购买招标文件及代理费以外其他费用。
(十七)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6个月内不能承揽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1年内不能承揽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暂停其12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从事承担广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被暂停从事承担广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从业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后,方能再次从事承担广西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