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7 09:4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发〔2015〕1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提速、控价、保质”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严格控制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采购行为。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分级管理规定,除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外,属市、县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由市、县采购单位依法组织采购。如有特殊要求需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采购的,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完善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严格控制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采购行为。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分级管理规定,除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外,属市、县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由市、县采购单位依法组织采购。如有特殊要求需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采购的,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基层采购单位有权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自治区主管预算单位不能为基层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基层采购单位依法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加快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各采购单位对部门预算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除通过协议、定点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可按照实际需求时段申报外,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 5 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最迟应在 8 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加快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采购单位每年 5 月底前上报的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在当年 6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工作。各采购单位对已批复的采购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限时办结要求在 2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五)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 3 —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六)规范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凡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采购单位不能擅自调整使用采购节约的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收回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作。为加快工程类项目投资评审速度,采购单位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选择代编招标预算的中介机构,编制规范、完整、合理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避免项目送审后退回或重大调整。
二、规范配置,严控标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八)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设施配置标准。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重复配置,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安排采购。
(九)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货物的市场调查,货比三家,详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质量,夯实编制采购预算基础,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十一)加快建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打造政府阳光采购。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商场供货制和建立网上商城。通过扩大采购单位购买的选择范围和采用网上购买、电子竞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等方式,着力解决协议定点供货采购价格高问题。
(十二)建立产品价格监测机制。通过对协议供货的通用类电器产品价格数据的采集,编制符合广西实际的通用电子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价格指数并定期更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品报价不能高于价格监测指数,形成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
(十三)控制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为有效遏制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高价中标”现象,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的比重分别不得低于50%和 30%。
(十四)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价格监管。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不得突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如投资评审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 10%(含本数)的,要报原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审核调整。
三、强化职责,严格验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十五)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监督机制,确保采购质量。
(十六)采购单位要编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招标采购中,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并对采购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评审,评审专家要切实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十八)采购单位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验收经办人、责任人验收签字制度,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严禁出现验收的采购产品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现象。
(十九)采购单位要加强工程结算监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强化监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财政或审计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设质量,加强对项目竣工结算 审核,审核结果应作为核拨项目工程款依据。
(二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供应商中标履约情况跟踪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履约反馈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
四、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十一)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评审专家要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严格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供应商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审计机关要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审计范围,每年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不少于 10%。
(二十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政府采购活动受到通报、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要对其所在单位予以扣分问责。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政府采购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媒体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0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