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7 09:3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16〕5 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中心,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有效防止采购活动围标、串标行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定于 2016 年 2 月起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掌握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 23 号)的情况;收集有关涉及围标、串标等问题的资料,进一步深入研究防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围标、串标行为;实行简政放权, 完善和出台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开展检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行为,有效预防政府采购活动腐败现象的发生, 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办法, 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5.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 号);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 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 号);
8.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检查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检查对象。
1. 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全区各政府采购中心;
3.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广西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在广西执业的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从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 号)后开标评标现场及采购项目有关情况。一是检查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的场所。检查主要内容:评标场所的独立封闭性,电子监控、语音通话、录像录音、双向视频等系统的配备,评标场所的分区等;二是检查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检查主要内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评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投标报价异常等行为。检查根据需要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有关情况。
三、检查人员及具体分工
本次检查具体工作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牵头,财政厅监 督检查局、各地财政部门协助,分三个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被检 查单位营业场所(含分支机构)属于非驻邕的,由所属地财政部门协 助进行检查。
四、检查具体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为自 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结果通报、整改提高六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 月 24 日—3 月 1 日):自查事项包括: 1.被检查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开标评标场所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自查表》(详见附件 2); 2.被检查单位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代理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情况 进行自查,填报《被检查单位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 3)自查事项 1 全部被检查单位必须填报,自查事项 2 涉及的单位才需填报。被检查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 撰写书面自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1.自查报告。2.自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质疑、投诉的项目档案资料。3.自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现象的项目档案资料。以上材料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前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书面审查阶段(3 月 2 日—3 月 4 日):检查小组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自查情况、图片、音频等资料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实施检查。三、检查人员及具体分工
本次检查具体工作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牵头,财政厅监 督检查局、各地财政部门协助,分三个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被检 查单位营业场所(含分支机构)属于非驻邕的,由所属地财政部门协 助进行检查。
四、检查具体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为自 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结果通报、整改提高六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 月 24 日—3 月 1 日):自查事项包括: 1.被检查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开标评标场所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自查表》(详见附件 2); 2.被检查单位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代理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情况 进行自查,填报《被检查单位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 3)自查事项 1 全部被检查单位必须填报,自查事项 2 涉及的单位才需填报。被检查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 撰写书面自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1.自查报告。2.自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质疑、投诉的项目档案资料。3.自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现象的项目档案资料。以上材料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前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现场检查阶段(3 月 5 日—11 日):检查小组结合自查、书面审查情况,选取部分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3 月 12 日—15 日):检查组就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组书面检查报告。
(五)通报及整改阶段(3 月 16 日—21 日):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被检查单位结合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 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检查工作要求
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 作,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和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对自查情况的核实和现场检查工作。请被检查单位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发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
附件:1. 被检查单位名单
2. 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自查表
3. 被检查单位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自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单 |
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自查表 |
被检查单位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自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