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6〕34 号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6 10:20
桂财采〔2016〕34 号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
来源:system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13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依法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作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依法必须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必须在我厅依法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上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到中央主网发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除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凡是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一律免费。
二、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规范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程序,由发布单位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当日或次日加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信息网相关栏目,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从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桂财采〔2006〕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 9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