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1 10:41
桂平市财政局
桂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一
《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库便函〔2018〕57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改部
财库便函〔2018〕575号 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政府釆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 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 机关釆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 采购中心:
为做好政府釆购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 作,我司制定了《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
财政部国库司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 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政 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 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中直接管理或从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同志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 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其责任是: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 作计划和措施;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 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 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机制;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 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 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 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 底线、红线;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 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 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 程。
第六条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 作负直接责任。
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 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 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负责人不 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计机构 依法对下属预算单位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监督检查 办法,对地方财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