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1 10:4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9〕893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
现将《广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联系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电 话:0771-2328787,0771-2328026(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 利 厅 商 务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广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部署,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15日之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文件清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随机抽查、违法违规线索重点核查三项整治工作,消除我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情形,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我区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整治工作
(一)开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
清理我区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各类制度规定。(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1.清理范围
我区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2.清理标准
核查法规文件是否存在本实施方案整治内容列举的18类重点问题。
3.清理步骤
(1)梳理形成文件清单。区市县三级有关部门,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梳理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形成文件清单。
(2)提出清理意见。各部门对照清理标准对文件逐件提出拟保留、拟修订或者拟废止的清理意见。对于拟修订或拟废止的,还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确保按照国家要求在2019年底前完成。
(3)开展修订废止工作。各部门根据权限对法规文件进行修订、废止,或者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法规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4.时间和材料报送要求
(1)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10月7日前报送对应的设区市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10月14日前报送对应的自治区主管部门。
(3)各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本系统法规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10月21日前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随机抽查工作
组织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抽查范围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抽查内容
核查项目是否存在本实施方案整治内容列举的18类重点问题。
3.自治区本级抽查方法和步骤
(1)梳理形成项目清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梳理自治区本级抽查范围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含市、县部分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按工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其他领域的行业分类形成项目清单,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确定抽查项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行业类别随机确定抽查项目,每个行业类别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行业项目总数的20%。
(3)开展项目抽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邀请评标专家参与等方式对确定的抽查项目开展检查,收集佐证资料并建立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查处。
(4)我区通信领域项目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开展抽查工作。
4.各设区市抽查方法和步骤
(1)梳理形成项目清单。各设区市、19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梳理所管辖区域抽查范围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按工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其他领域的行业分类形成项目清单,10月10日前报送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2)确定抽查项目。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照行业类别随机确定抽查项目,每个行业类别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行业项目总数的20%。
(3)开展项目抽查。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组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过邀请评标专家参与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检查,收集佐证资料并建立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查处。
(4)项目复查指导(下查一级)。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各设区市,按30%的比例对各设区市抽查项目进行复查和指导,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5.时间和材料报送要求
(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0月21日前组织完成自治区本级工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以及其他领域项目的随机抽查工作,填写《随机抽查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于12月5日前组织完成本区域工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以及其他领域项目的随机抽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填写《随机抽查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3)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10月21日前总结通信领域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随机抽查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12月5日前组织完成我区通信领域项目的随机抽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填写《随机抽查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违法违规线索重点核查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工作,对涉及本次专项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1.线索征集途径
本次专项整治线索征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9月20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法规文件问题和18类重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配合单位于9月25日前对上述指定途径进行链接或转载,不再另行设立其他线索征集途径。
2.工作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征集到明确可查线索,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涉及自治区级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涉及各市、县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直接转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转办情况同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办的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转办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单位完成核查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违法违规线索重点核查情况反馈表》(附件4),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周汇总线索征集情况、转办情况、办理情况,抄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根据本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定一名熟悉业务同志作为本次专项整治联络员,填写《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5),于9月25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其中,自治区级各部门联络员名单直接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名单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视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零报告”的地区或行业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并严肃问责。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开。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国家和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附件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xl |
附件2:随机抽查项目情况统计表.xls |
附件3: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xls |
附件4:违法违规线索重点核查情况反馈表.xls |
附件5: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