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发布的信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切实履行好信息发布的各项职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策要求
(一)充分披露项目信息。发布主体要严格把握项目信息发布种类及适用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框架协议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采购信息等,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二)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各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公告(监督检查决定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三)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布。发布主体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审核,不得出现错误、遗漏、重复等错误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和泄露个人隐私,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含有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隐私内容。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管理
(一)广西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网址:http://zfcg.gxzf.gov.cn/、http://www.ccgp-guangxi.gov.cn)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信息发布媒体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的监督管理。
(三)网站栏目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公告、监督检查、办事指南、相关政策功能专区、购买服务等。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其他媒体公开的,应当确保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一致。各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由广西政府采购网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且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工程类公告”栏目同步发布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此栏目信息不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范围。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管
(一)夯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主体应当对其发布或授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控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确保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健全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监管机制,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审核质效,对常见错误和问题实行系统自动筛查、预警,最大限度保证信息安全、完整、准确。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