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规定和做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清理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以下问题的,请及时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三)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
请各市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市、区)财政局情况、区直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各级单位情况后,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cgc@czt.gxzf.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职。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广泛宣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精神,指导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