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手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1-11-03 17:19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
建设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廉政风险
防控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廉政风险
防控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经2021年第十一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月30日
2021年3月30日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月
2021年3月
目 录
一、工作流程图
二、前期工作
(一)项目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
(四)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五)投资计划管理
三、施工准备(招标投标)
四、建设实施
(一)质量控制
(二)进度和投资控制
(三)安全控制
(四)行政监督管理
五、竣工验收
(一)法人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
六、市场监管
一、工作流程图
二、前期工作
(一)项目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
备注:1.根据现行有关制度,具体工程开展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之前,应当列入相关规划。
2.根据现行有关制度,并非每一项工程均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
(四)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备注:根据现行有关制度,部分项目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五)投资计划管理
三、施工准备(招标投标)
四、建设实施
(一)质量控制
(二)进度和投资控制
(三)安全控制
(四)行政监督管理
五、竣工验收
(一)法人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
六、市场监管
二、前期工作
(一)项目规划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项目 规划 |
项目规划编制单位选择 | 编制单位条件设置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1.选择与相关人员有关联利益的单位; 2.选择资质较低、无资质单位。 |
1.有关编制单位的选择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2.与编制单位有关联利益的关键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3.规范采购条件设置。 |
水利部门 |
项目规划合同管理 | 签订合同 | 合同管理人员 |
1.合同关键条款明显不合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价格明显偏差,合同价明显偏高; 2.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有关要求有重大偏差。 |
1.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合同工作内容与价格等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工作内容有重大偏差应经过论证。 |
水利部门 | |
合同管理 |
1.合同管理人员 2.合同验收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提前或拖延支付合同费用; 2.合同费用的调整与合同工作内容的调整明显不匹配; 3.与约定的验收标准差距较大的成果通过验收。 |
1.完善支付程序; 2.合同变更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完善验收程序,细化验收标准,明确各环节验收责任人并实行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制度。 |
水利部门 | ||
项目规划编制 | 项目选择 | 项目规划管理人员 | 建设项目或建设内容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划。 |
1.不符合有关政策的项目应进行论证; 2.与项目建设关联度不高的建设内容应进行论证。 |
水利部门 | |
项目 规划 |
项目规划审批 | 拟定项目规划评估意见或审批意见 | 项目规划审批人员 |
1.项目规划不符合政策; 2.项目规划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非生产性项目、工程管理设施、非工程措施等投资偏大; 4.规避程序。 |
1.与被审批(评估)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2.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3.审批单位要求评估单位修改评估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文件; 4.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的审批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 5.要求评估单位提出项目规划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处理意见; 6.投资估算应有计算的依据,与相关标准有冲突时应有充分理由。 |
水利部门 |
(二)项目建议书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选择 | 编制单位条件设置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1.选择与相关人员有关联利益的单位; 2.选择资质较低、无资质单位。 |
1.编制单位的选择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2.与编制单位有关联利益的关键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3.规范采购条件设置。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项目建议书合同管理 | 签订合同 | 合同管理人员 |
1.合同关键条款明显不合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价格明显偏差,合同价明显偏高; 2.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有关要求有重大偏差。 |
1.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合同工作内容与价格等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工作内容有重大偏差应经过论证。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
合同管理 |
1.合同管理人员 2.合同验收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提前或拖延支付合同费用; 2.合同费用的调整与合同工作内容的调整明显不匹配; 3.与约定的验收标准差距较大的成果通过验收。 |
1.完善支付程序; 2.合同变更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完善验收程序,细化验收标准,明确各环节验收责任人并实行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制度。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项目选择 | 项目建议书管理人员 | 建设项目或建设内容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划。 |
1.不符合有关政策或规划的项目应进行论证; 2.与项目建设关联度不高的建设内容应进行论证。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审批 | 拟定项目建议书评估意见或审批意见 | 项目建议书审批人员 |
1.项目不符合政策或规划; 2.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非生产性项目、工程管理设施、非工程措施等投资偏大; 4.规避程序。 |
1.与被审批(评估)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2.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3.审批单位要求评估单位修改评估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文件; 4.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的审批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 5.要求评估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处理意见; 3.投资估算应有计算的依据,与相关标准有冲突时应有充分理由。 |
1.水利部门 2.项目技术审查单位 |
2.根据现行有关制度,并非每一项工程均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可行性研究 | 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选择 | 编制单位条件设置 | 项目前期工作的人员 |
1.选择与相关人员有关联利益的单位; 2.选择资质较低、无资质的单位。 |
1.编制单位的选择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2.与编制单位有关联利益的关键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3.规范采购条件设置。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可行性研究合同管理 | 签订合同 | 合同管理人员 |
1.合同关键条款明显不合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价格明显偏差,合同价明显偏高; 2.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有关要求有重大偏差。 |
1.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合同工作内容与价格等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工作内容有重大偏差应经过论证。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
合同管理 |
1.合同管理人员 2.合同验收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提前或拖延支付合同费用; 2.合同费用的调整与合同工作内容的调整明显不匹配; 3.与约定的验收标准差距较大的成果通过验收。 |
1.完善支付程序; 2.合同变更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完善验收程序,细化验收标准,明确各环节验收责任人并实行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制度。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
可行性研究编制 | 项目选择 | 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人员 | 建设项目或建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关规划或项目建议书。 |
1.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划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进行论证; 2.与项目建设关联度不高的建设内容应进行论证; 3.有明显倾向性的设计方案,应有比较方案和充分理由; 4.投资方案比较,必要时请第三方咨询; 5.必要时,技术方案和投资方案分别由不同单位编制; 6.对涉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方案、投资等关键内容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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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比较 | 缺乏必要的技术方案比较或比较时有关参数明显不合理、设计方案明显倾向特定人(包括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 |||||
可行性研究 | 可行性研究编制 | 经济比较 | 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人员 |
1.估算投资明显偏大或偏小,或各方投资比例明显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比较或比较时有关参数明显不合理,或要求编制单位选择不合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 |
||
移民安置规划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移民安置范围超出实际需要,或实物指标明显偏差较大;或移民征地、拆迁调查记录签字确认等手续不全。 |
1.实物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2.审查时应对移民安置范围进行确认; 3.建立调查结果核查制度; 4.建立和完善调查责任制度,细化调查、审核环节,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留下相关记录。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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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审批 | 技术审查(估算评估) | 审查、审批人员 |
1.不符合有关评估程序; 2.在报告评估前曾有相关咨询等技术经济活动,或与评估对象有关联利益; 3.未能发现报告中的明显缺陷。 |
1.与被审批(评估)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2.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3.审批单位要求评估单位修改评估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文件; 4.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的审批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 5.要求评估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处理意见; 6.投资估算应有计算的依据,与相关标准有冲突时应有充分理由; 7.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限。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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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1.规避程序; 2.要求评估单位修改评审意见,但不出具书面文件;或审查意见与评估意见有明显分歧; 3.无充分理由拖延审批时限。 |
(四)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初步 设计 |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选择 | 直接委托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或未经审批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2.选择与相关人员有利益关联的单位; 3.选择资质、业绩明显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
1.选择方式的过程应有记录,并有责任人签名; 2.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3.与选择对象有关联利益的关键人员应事先主动申明并回避。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招标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1.分标明显不合理; 2.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3.评标标准有明显倾向性; 4.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 5.选择与相关人员有关联利益的单位; 6.评标结果不公示; 7.要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租借资质证书串标、围标; 8.向利益相关者泄露信息。 |
1.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分标方案经过论证后,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以及废标条件等经过论证后,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4.评标期间,除在监督下的指定渠道外,中止其他对外联系渠道; 5.评标结果公示并说明中标理由及不中标原因; 6.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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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合同管理 | 签订合同 | 合同管理人员 |
1.合同关键条款明显不合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价格明显偏差,合同价明显偏高; 2.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与招标文件(或相关技术标准)有重大偏差。 |
1.使用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3.合同内容与价格等应进行论证并保留记录,责任人签字; 4.工作内容有重大偏差应经过论证。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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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1.合同管理人员 2.合同验收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提前或拖延支付合同费用; 2.合同费用的调整与合同工作内容的调整明显不匹配; 3.与约定的验收标准差距较大的成果通过验收。 |
1.完善支付程序; 2.合同变更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责任人签字; 3.完善验收程序,细化验收标准,明确各环节验收责任人并实行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制度。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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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 设计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项目基本技术参数确定 | 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
1.确定的技术参数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偏差较大或倾向于特定人; 2.要求编制单位选择不符合可研或不合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
1.不符合可研的建设内容应进行论证; 2.与项目建设关联度不高的建设内容应进行论证; 3.有明显倾向性的设计方案,应有比较方案和充分理由; 4.投资方案比较,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咨询; 5.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方案、投资等关键内容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概算应有计算的依据,与相关标准由矛盾时应有充分论证。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技术比较 |
1.无充分理由,设计方案明显倾向于特定人; 2.规避必要的方案比较; 3.有关参数明显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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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比较 |
1.方案投资明显偏大或偏小; 2.要求设计单位高估冒算; 3.缺乏必要的比较; 4.有关参数明显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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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编制 |
1.概算投资明显偏大; 2.分项投资构成明显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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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 |
1.土地和地面附属物性质与实际明显不符,土地、地面附属物及赔迁工程征迁范围超出工程实际需要; 2.移民安置人口和城集镇拆迁范围超出实际需要,或公益事业(学校、医院等)范围和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3.特殊专项工程的拆迁估价明显偏高,或征地拆迁协议明显不合理,有关标准无依据; 4.拆迁面积、等级明显与实际不符; 5.地面附属物、赔建工程数量(或等级)及拆迁户名、户数明显与实际不符; 6.征地面积丈量、地面附属物计量、赔建工程核定、拆迁户户名与户数认定不公开,或移民征地、拆迁调查记录签字确认不全。 |
1.将土地和地面附属物性质在图纸上标示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将工程影响范围与土地、地面附属物及赔迁工程征迁范围在图纸上标示并公示; 3.建立设计人员对拆迁范围进行确认制度; 4.将有关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 5.将拆迁估算原则进行公示; 6.以村(组)为单位将批准的补偿标准向群众公布; 7.建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细化计算、复核、审查、批准流程公示,完善责任人签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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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 设计 |
初步设计审批 | 技术审查 | 审批人员 |
1.要求被审查单位进驻指定的场所或接受指定的会务等服务机构; 2.审查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3.审查单位在报告审查前曾有咨询等技术经济活动; 4.项目不符合规划(或可研),或无规划(或可研)时,项目缺乏专题论证报告; 5.报告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或未发现报告中的明显缺陷。 |
1.与审批(审查)对象有关联利益的关键人员应事先主动声明并回避; 2.及时公示项目已经履行的审批(审查)程序; 3.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4.审批单位要求审查单位修改审查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文件; 5.涉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投资等关键问题审批意见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记录; 6.修改补充初步设计的要求应当发出书面文件; 7.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限。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概算投资评审 |
1.要求被审查单位进驻指定的宾馆或接受指定的场所等服务机构; 2.投资概算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未发现报告中的明显缺陷; 3.与审查对象有关联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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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1.有关修改、补充初步设计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程序; 2.审批意见与技术评审意见明显不一致; 3.各方投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或投资比例缺乏必要的论证(或依据); 4.无充分理由拖延审批时限。 |
(五)投资计划管理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投资计划管理 | 计划下达 | 计划下达 | 规划计划管理人员 |
1. 投资计划下达、转下达不及时; 2. 资金分配不符合有关政策; 3. 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
1.加强廉政教育学习,对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提醒谈话; 2.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的规定; 3.完善投资管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
水利部门 |
三、施工准备(招标投标)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招标准备工作 |
1.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邀请招标理由不充分,或邀请招标规避程序,或邀请投标的单位范围明显过窄; 3.划分标段不合理; 4.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5.资格预审程序设置不合理,明显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6.应当重新招标时,不重新招标; 7.未报主管部门备案。 |
1.项目法人对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应进行必要的论证,留下记录; 2.项目法人建立招标集体决策制,明确责任制; 3.招标中止、重新招标均履行相应手续; 4.招标前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与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联; 2.招标代理机构的经验和业绩明显不满足工程需要。 |
1.集体决策随机抽选或者比选招标代理机构; 2.回避有利益关联的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法人 | ||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资质条件或废标条款明显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人(包括代建、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供应、检测等单位,下同); 2.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评标标准明显不合理或倾向特定人或明显妨碍公平竞争;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
1.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 2.分标方案、评标标准等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
项目法人 |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布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内容虚假,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2.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 3.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 4.公告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要求; 5.邀请招标时,邀请范围明显倾向于利益关联者或明显不经济; 6.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 7.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
1.通过国家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公告发布前需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项目法人完善发布公告(投标邀请书)内部审查流程。 |
项目法人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仍接受招标备案; 2.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仍接受招标备案; 3.备案材料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仍接受招标备案。 |
1.实行不见面备案; 2.招标备案材料复核集体讨论决策。 |
水利部门 |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或下载)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或下载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或下载之日)止,明显少于法定时间; 2.无政策依据,以备案、许可、提交相关证书原件、特定人现场购买等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透露购买(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4.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售(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
1.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2.逐步推广文件零费用; 3.终止招标应当按招标程序进行备案,并按招标的程序公布。 |
项目法人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拖延时间发出;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未向所有申请人(投标人)发出; 3.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的名义修改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明显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 |
1.当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出时,应向所有申请人(投标人)发出缘由申明,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查; 2.用明显方式标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部分,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查;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同步在网站上公布。 |
项目法人 |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投标、开标 |
1.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仅公布部分唱标要素,或开标要素记录不全或签字不全; 2.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法定数量仍继续开标,或不按规定时间或地点开标; 3.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标准,将部分投标文件废标; 4.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 5.超过约定时间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接收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或下载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明显少于法定时间。 |
1.需要公布的唱标要素,在投标文件中明示,接受公众监督; 2.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程序、唱标以及有关记录格式; 3.对开标时的废标文件,应在开标记录上载明处置投标文件废标的缘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4.所有投标人均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无签字时,应说明原因并有责任人签字; 5.在开标过程记录中,客观、全面记录投标、开标现场情况; 6.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建 |
1.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指定部分资格审查(评标)专家; 2.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 3.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或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未采取回避措施; 4.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 |
1.招标备案报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人数、回避要求等内容; 2.在评标前宣布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名单,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照回避情形检查回避,并建立承诺制度;申请回避的,及时更换; 3.建立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名单知情者保密承诺制度。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资格预审(或评标) |
1.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要求投标人借用利益关联人的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2.要求投标人围标、串标; 3.默认明显的投标虚假资料; 4.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选择潜在投标人; 5.干扰行政监督人员正常的行政监督; 6.以资格审查(评标)时间受限为由,通过汇报介绍等形式影响或误导专家的资格审查(评标); 7.泄露有关评审(评标)过程,或打探不应了解的信息,或在评审人员之间泄露不应当泄露的信息; 8.无充分理由修改已经递交的评审意见; 9.发布隐含威逼或利诱资格审查(评标)专家的信息; 10.使用没有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部分修改); 11.未经评标(或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修改评标(评审)报告; 12.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 13.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没有充分反映所有评审人员的意见。 |
1.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2.对资格审查(评标)等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禁止相关人员将资料以任何形式留下或带走; 3.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对评审(评标)过程现场录音、录像; 4.评标期间,除在监督下的指定渠道外,中止其他对外联系渠道; 5.评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开展“一标一评”; 6.开展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抽查; 7.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对不同的个人意见应留下记录。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施工 准备 |
招标投标 | 中标公示 |
1.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
1.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或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公示评标结果; 2.应当受理的异议不受理,已经受理的异议不按程序处理,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3.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已经受理的投诉不按程序处理,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4.中标人放弃中标,且项目法人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
1.项目法人完善内部中标公示、异议处理程序; 2.中标结果未及时公布,申明缘由;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予以公示; 4.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投诉。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定标 |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
1.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合格名单; 2.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3.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 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5.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报告。 |
1.项目法人依法依规进行定标; 2.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申明缘由; 3.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报告。 |
项目法人 | ||
合同签订 | 合同管理人员 |
1.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合理的延误合同签订时间; 4.合同有关价格,变更等条款明显不合理; 5.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 |
1.项目法人完善内部合同签订程序; 2.延误合同签订时间,申明缘由; 3.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偏差的,说明缘由。 |
项目法人 |
四、建设实施
(一)质量控制
阶段 | 流程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建设 实施 |
质量控制 | 施工管理 |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
1.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现场施工人员不满足合同约定时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2.进场施工人员不满足工程需要,人员资格条件不满足国家规定; 3.要求施工单位选择特定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与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有利益关联; 4.进场的施工、试验、检测、测量等设备或设施不满足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时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
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2.项目法人对投入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 3.明确现场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要求; 4.开展监督检查; 5.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要经项目法人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原材料(含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管理 |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
1.要求承包人选择特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生产商); 2.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生产商)有利益关联; 3.默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 4.改动原始质量检测数据; 5.对检查检测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 |
1.项目法人等原则上不得参与施工单位的有关采购活动; 2.规范质量检查检测程序和记录要求。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
质量控制 | 质量管理 |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
1.检验资料不齐全或评定资料不满足要求,程序不规范,检测方案存在明显缺陷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2.改动或编造检验检测数据; 3.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利益关联; 4.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5.不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6.以质量缺陷名义规避质量不合格、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手续不全; 7.对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明显不合理。 |
1. 评定采用的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当经过论证(包括费用); 2.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回避; 3.对违规出具质量检验与评定结论的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4.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5.完善可追溯的质量检查记录; 6.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二)进度和投资控制
阶段 | 流程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建设 实施 |
进度控制 | 进度计划管理 |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人员 作人员 |
1.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明显不符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2.进度计划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 |
1.进度计划的调整应当进行论证,留下可追溯的记录; 2.项目法人建立和完善进度计划检查和调整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进度计划检查,发现进度计划严重滞后时,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投资控制 |
工程量审核 (或确认) |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
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工程量单价(或总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2.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的量或价确定明显不合理。 |
1.重要隐蔽工程实行施工、监理、项目法人、设计等各方现场联合计量复核制度; 2.建立和完善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核算程序。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
工程款审核 (或拨付) |
1.项目法人工程款审核管理人员 |
1.实际拨付程序与合同约定程序不一致; 2.拨款周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
1.建立和完善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核算程序; 2.建立和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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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人员 |
1.指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建设资金存储、借贷与工程建设需要明显矛盾; 3.建设成本开支明显不合理(在利益关联单位开支明显过大); 4.资金流向明显不合理(包括流向利益关联单位)。 |
1.完善资金管理程序与制度;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跟踪审计。 |
|||
设计变更 | 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 一般设计变更管理人员 |
1.变更理由不充分,或依据明显不合理; 2.变更后调整的价格明显不合理; 3.变更方案明显不合理; 4.隐蔽工程变更缺乏可追溯的支撑材料。 |
1.建立变更会审制度; 2.建立变更说明与备案制度; 3.完善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
项目法人 | |
重大设计变更管理 | 重大设计变更管理人员 |
1.要求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不合规的设计变更方案; 2.将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划、规程、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的设计变更通过审批; 3.审查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4.变更方案的实施(设备、材料、技术)倾向于特定的单位。 |
1.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2.严格按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审批; 3.审查审批主要环节,保留可追溯的记录。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三)安全控制
阶段 | 流程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建设实施 | 安全控制 | 现场检查 |
1.工程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监督人员 |
1.对安全措施明显不落实的情况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2.安全措施经费使用明显不到位; 3.实际实施的控制措施与报送的控制措施存在明显差距,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4.要求安全措施中采用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技术等。 |
1.建立安全检查可追溯的检查记录制度; 2.建立采用的相关材料、设备、技术等倾向性于特定单位(或个人)的登记备案制度; 3.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等有关要求。 |
1.项目法人 2.水利部门 |
安全事故处理 | 对发现的事故隐瞒不报。 |
阶段 | 流程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建设 实施 |
行政监督 管理 |
监督检查对象的确定 |
监督检查 人员 |
1.不根据工作需要选取检查单位和项目; 2.无正当理由调整、撤换被检查单位和项目。 |
1.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随机抽取被检查地区和具体项目。 |
水利部门 |
监督检查 实施 |
1.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未执行回避制度; 2.收受被检查单位的好处; 3.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4.利用检查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如实记录、报告; 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1.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2.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3.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4.保留检查原始记录; 5.检查人员执行回避制度; 6.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
水利部门 | |||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 监督检查人员 |
1.对已认定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未给予追究; 2.对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及其他行为线索,未受理或查处。 |
1.依法依规加强对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行政处理; 2.保留可追溯的记录。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五、竣工验收
(一)法人组织验收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竣工 验收 |
法人组织验收 | 法人组织验收 | 验收管理人员 |
1.验收条件、依据、程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 2.不满足验收标准的通过验收; 3.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明显不合理; 4.对明显存在虚假、不完整、不规范的验收资料,未提出意见; 5.验收自查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未提出意见。 |
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 2.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完善可追溯的验收人员个人意见记录。 |
1.水利部门 2.项目法人 |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竣工 验收 |
竣工验收 | 质量抽样检测 | 验收管理人员 |
1.无充分理由指定质量检测单位; 2.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
按规定程序和资质条件选择质量检测单位。 |
1.水利部门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技术预 验收 |
验收管理人员 |
1.专家组成明显不合理; 2.重大问题的评价存在明显缺陷; 3.质量鉴定依据不足; 4.有关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明显不合理; 5.技术与验收结论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未提出意见。 |
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 2.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完善可追溯的验收人员个人意见记录。 |
1.水利部门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
验收 | 验收管理人员 |
1.专家组成明显不合理; 2.验收结论与技术预验收结论明显冲突且无充分理由; 3.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4.验收问题的处理倾向于特定的材料、设备、技术供应商。 |
1.水利部门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六、市场监管
阶段 | 工作内容 | 关键环节 | 重点岗位 | 廉政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管 | 企业资质审查(初审) | 申报材料的审查 | 审查人员 |
1.提供申报材料不全、不真实,仍通过审查; 2.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仍通过审查。 |
1.依法依规审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2.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
水利部门 |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资格审查和考试 | 审查人员 |
1.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仍通过安全能力考核; 2.考试成绩未达到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条件的,仍通过考核。 |
1.规范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2.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
水利部门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 |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 | 认定人员 |
1.应当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而不认定; 2.不应当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而认定。 |
1.规范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工作程序; 2.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3.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
水利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