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规范〔2020〕1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8-24 09:4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桂水规范〔2020〕1号
桂水规范〔2020〕1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自治区水利厅研究制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2月3日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修正)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广西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按勘察设计资质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依法依规按水利部要求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条 同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和设计业务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在扉页后附上承担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彩色打印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批准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设计编写人员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当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加盖相应的注册执业印章。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按勘察设计资质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依法依规按水利部要求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条 同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和设计业务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在扉页后附上承担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彩色打印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批准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设计编写人员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当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加盖相应的注册执业印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法律法规等要求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特殊情况未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参照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法律法规等要求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特殊情况未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参照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满足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强制条文、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并遵守勘察设计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设计合同或任务书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合并。
国家或广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和广西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自治区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五)经批准的流域规划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六)项目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勘察设计合同。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时,需要编制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环境影响、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占用林地、移民安置、防洪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报告的,应按照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现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相应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和轻方案比选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闸、电(泵)站、堤等工程项目的除险加固,应有足够和可靠的检测、鉴定、管理记录、历史调查、地质勘察、分析计算等资料。
国家或广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选用定额及指标合理,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广西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勘察设计合同或任务书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合并。
国家或广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和广西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自治区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五)经批准的流域规划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六)项目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勘察设计合同。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时,需要编制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环境影响、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占用林地、移民安置、防洪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报告的,应按照国家或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现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相应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和轻方案比选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闸、电(泵)站、堤等工程项目的除险加固,应有足够和可靠的检测、鉴定、管理记录、历史调查、地质勘察、分析计算等资料。
国家或广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选用定额及指标合理,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广西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权限、程序及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广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可采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组织审查,以及专家审查制等方式。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包括主报告、图册、专题报告以及其它非技术性文件、材料等。
对具备条件、满足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超过1个月。
对不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造成该影响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可采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组织审查,以及专家审查制等方式。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包括主报告、图册、专题报告以及其它非技术性文件、材料等。
对具备条件、满足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超过1个月。
对不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造成该影响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承担的勘察设计工程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合理周期。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在全区水利行业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质量评定结果、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合理周期。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在全区水利行业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质量评定结果、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评选审表彰。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规计〔2013〕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规计〔2013〕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