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6-15 16:3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8〕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 〔2018〕28 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外省来广西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 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要求
代理机构 工商注册地 在广西,并在广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xzfcg.gov.cn/) 上进行名录登记,在 “注册”专栏注册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 名录登记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 并由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 机构基本信息。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等。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用户注册→ 取得登录帐号和密码→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 模块中填写和提交上传相关材料(如,机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 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含法定代表人)、职称证(如有)、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最近一个月的专职人员交纳社保名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如有)。登记提交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 人员信息,在人员信息页面上传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职称证、缴纳社保证明、培训证书等。
3.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提供采购规程、信息发布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岗位职责、质疑处理、内部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 → 机构基本证照 → 其他,在基本证照页面的其他处上传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 场所要求。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要求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应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地址、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监控设备设施情况,应提供相应的场所照片、图片等证明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项目及非招标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请提供进入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可不需要提供开标评标场所材料;如果仅要求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场交易,非招标项目不要求进场交易的,应当按要求提供评审场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的材料。
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各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区域和具备场所(或提供文件)情况,明确其在广西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范围区域。总公司或分公司最多在一个地区只提供一个发布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的 用户密钥认证登录(CA登录) 。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 → 机构基本证照 → 其他,在机构基本证照页面的其他处上传机构的开标评标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开标评标场所的图片、开标评标场所监控设备设施图片。
5. 分公司要求。代理机构总公司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总公司必须提供授权明确对分公司在广西区域内所有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等的相关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分公司在广西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发布、投标保证金等出现问题由总公司承担;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统一对总公司进行记录和处罚。
6. 申请承诺书。代理机构应提交申请承诺书。声明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在广西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 → 诚信证明,在诚信证明页面上传机构的 申请承诺书 。
(二)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广西执业的备案要求
已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注册地所属中国政府采购网分网进行名录登记,拟在广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不需要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但要求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 场所证明材料。提交公司在广西开展业务区域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的材料。 要求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应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地址、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监控设备设施情况,应提供相应的场所照片、图片等证明材料。对开标评标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项目及非招标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应提供进入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可不需要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如果仅要求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对非招标不要求进场交易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的材料。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备案管理→ 取得登录帐号和密码→ 登录后 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 模块中 → 机构基本证照 → 其他,在机构基本证照页面其他处上传:(1)机构的开标评标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2)开标评标场所的图片;(3)开标评标场所监控设备设施图片;(4)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所属中国政府采购网分网登记通过的截图。
2. 授权书。总公司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分公司必须提供总公司授权书,授权书要明确对分公司在广西区域内所有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等的相关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分公司在广西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发布、投标保证金等存在问题的由总公司承担;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对总公司进行记录和处罚。总公司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只提供一个 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用户密钥认证登录(CA登录) 。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 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 模块 → 诚信证明,在诚信证明页面上传机构的 授权书 。
3. 申请承诺书。提交申请承诺书,声明公司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在广西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信息填报途径: 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采购项目交易系统 → 登录后 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 模块 → 诚信证明,在诚信证明页面上传机构的 申请承诺书 。
目前由于外省备案需要对系统进行完善,在未实现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网上备案前,请各机构提交纸质备案材料到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待实现网上备案后将通知各机构在网上上传相关备案资料。
(三)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要求
1. 登记信息变更。已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登记和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的,将视情况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2. 信息发布。在广西区域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相关要求。非政府采购项目或非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擅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特殊情况要经各级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发布。
各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擅自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非政府采购信息的,将视情况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二、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 一) 对截至2018年5月1日未按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 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和 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8年5月1日起将清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等。
(三) 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已 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按本通知“一、... (一) 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登记要求”的要求 ,尽快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补充完善材料“专职人员名单”、上传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对截至2018年5月1日仍不满足上述人员条件的代理机构,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和 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区域以外并已在所属中国政府采购分网名录登记管理来广西执业的代理机构,请按本通知“一、...(二)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广西执业的备案要求”的要求,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和完善相关手续。
(五)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在广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一律注销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和 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在广西登记的代理机构还将同时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予以退回,不得代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 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的,监督检查时将视为登记虚假信息予以处理处罚。
三、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 ,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安全,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厅 将对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发布信息的用户启用密钥认证登录(CA登录)。
(一)密钥办理
请所有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或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前,提交 《财政 数字证书申请表 》(附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密钥,密钥为统一制发的财政部门证书密钥。财政部门证书密钥的使用手册和管理办法均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网(www.gxcz.gov.cn)下载专区下载,请参照使用手册和管理办法使用和执行。
2018年5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将不再使用密码登陆公告系统,届时未领取密钥的代理机构将不能发布相关公告。
(二)信息发布管理要求。
1. 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部管理制度。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各代理机构要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要求和 严格审核内部管理,实行发布与审核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明确发布信息责任。对出现乱发布行为,财政部门将严格追究机构责任。
2. 实行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编号规则
采购项目的编号由“行政区 划 名称+政府采购+年份+采购方式+项目属性+序列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共七个部分组成。即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 划 名称的拼音简写、政府采购、年份、采购方式、类别、序列号、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的 四 个拼音简写等七部分依次排列组成:
编号示例:
2018年自治区本级政府公开招标的货物类项目,其采购文件 第一个 编号为:GXZC2018-G1-00001-XX XX 。说明如下:
(1)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用“GX”表示行政区 划 名称拼音简写。
(2)ZC表示政府采购项目。
(3)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招标文件编写的年份
(4)采购方式:用代表采购方式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如:G表示公开招标;Y表示邀请招标;J表示竞争性谈判采购;X表示询价采购;C表示竞争性磋商采购;D表示单一来源采购等。
(5)项目属性:用阿拉伯数字1、2、3分别表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
(6)序列号:采用五位阿拉伯数字 (00001-99999) 表示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序号。该序列号自治区本级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时自动生成;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按总的编号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生成采购文件统一编排的方式。
(7)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取能代表本机构的四个汉语拼音字母简写。
3.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或非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擅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使用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发布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发现擅自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非政府采购信息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财政数字证书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 年3月27日
2018 年3月27日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申请者填写部分均为必填项; 2、本申请表不得涂改,涂改无效,请认真填写;3、证书申请者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 1份身份证复印件;4、咨询电话: 0771-5323268 ,5331800。